币圈相关 | 杭州市柯苇检察官研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文章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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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币圈这个领域,它既复杂又新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着一些矛盾点和争议点。柯苇老师和刘律师在非法虚拟货币交易的罪名判定方面,各自有着不同的观点,这种情况很是吸引人们的目光。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依据

柯苇老师指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经批准就私自搭建了相关交易模块,还对外宣称具有期货性质等。这些行为侵犯了期货管理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私自搭建平台且未获部门许可,就如同无资质开店营业。在多地的金融监管环境里,任何正规交易都需在监管框架下进行。从 2018 年起,我国多次对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整治,那些未经允许的交易就是在触碰监管底线。它们扰乱的不仅是期货市场,还有整个金融交易环境。

这一行为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合法经营者遭遇了不正当竞争,还将普通投资者置于高风险的投资环境。例如,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过度引导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的杠杆交易,最终这些平台携款潜逃,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开设赌场罪的争议

柯苇老师觉得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所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过刘律师对此有着不一样的看法。柯苇老师的观点是有其自身的一定逻辑道理的,而刘律师是从全面地审视交易所行为本质这个角度来进行思考和衡量的。从涂国君、舒琦的案例能够明白,要是把数字货币当作筹码,制定出游戏规则来进行赌博并且收取手续费,那就会有开设赌场的嫌疑。

在币圈的实际状况里,表面上看似避开了用人民币进行入金和出金的界限,但他们的行为本质或许并未有变化。像一些较为小众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交易的情况,有的还研发出类似带有博彩性质的东西,在后台偷偷对结果进行操控,以此来获取利益。

诈骗罪的分歧

柯苇老师认为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但文中未对其进行详细说明。刘律师既未直接否定这一观点,也未表示认可。在币圈,许多诈骗行为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伪装的。2020 年,某些新型虚拟货币骗局利用人们对新兴投资的好奇心理,宣称自身是区块链 3.0 版本的新货币,引诱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后携款逃离,这种情况在多处都有发生。有些所谓的交易平台会恶意对价格进行操控,使投资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重大损失,这也可能是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刘律觉得交易所存在像对赌、对冲、插针这类行为,这些行为属于刑法第 285 条规定的该罪名的手段。这些手段的特点是利用平台的优势。就好像一户人家悄悄安装摄像头去窥视别人的隐私一样,交易平台的这些操作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有些交易平台凭借自身特有的技术系统,能够暗中获取用户的数字货币持有量以及交易习惯等数据。

这使客户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客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平台算计了。例如在某些山寨币的交易方面,平台察觉到大客户买入大量山寨币后,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做市操作,导致客户最终蒙受巨大损失。

牵连犯状态的判定

刘律觉得,就交易所的交易行为自身要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话,非法经营罪跟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着牵连犯的关系。当处于非法经营的这种状态并且叠加了其他犯罪行为的时候,触犯多个罪名并没有特别明显的主从之分。比如,有一个非法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它一方面在进行非法经营未获得许可的期货业务,另一方面又暗中利用用户数据来进行对赌,同时还可能存在具有开设赌场性质的交易小板块。这些犯罪行为相互混合,彼此之间有牵连,很难轻易地判定出主罪和从罪。

当前币圈的监管困境

虚拟货币自身具有隐蔽性和数字化等特点,因此监管较为困难。目前虽无人民币入金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货币体系的直接冲突,但催生出了很多其他违法行为。各地监管部门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辨别处于灰色地带的交易行为。而且这些平台常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增大了监管难度,像一些东欧或东南亚的小国家,成为很多违规虚拟货币平台的藏身之处。

在这样复杂的法律争议情形当中,你觉得哪一方的观点更有合理性?大家可以来进行评论,也可以点赞,还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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